上海促進汽車消費補貼實施細則:購買純電動車補貼1萬元

發(fā)布日期:2022-06-23

核心提示:6月17日,上海市發(fā)展改革委、市財政局聯(lián)合印發(fā)的《上海市促進汽車消費補貼實施細則》明確,自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個
 6月17日,上海市發(fā)展改革委、市財政局聯(lián)合印發(fā)的《上海市促進汽車消費補貼實施細則》明確,自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個人用戶報廢或者轉讓(不含變更登記)本人名下在上海市注冊登記的非營業(yè)性小客車,并且在上海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注冊的汽車銷售機構購買純電動小客車新車,注冊使用性質為非營運的,上海市給予個人用戶一次性10000元購車補貼。
 
全文如下:
 
上海市促進汽車消費補貼實施細則
 
為貫徹落實《上海市加快經濟恢復和重振行動方案》(滬府規(guī)〔2022〕5號)有關舉措,促進上海市新能源汽車消費,根據《上海市節(jié)能減排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補貼范圍和標準
 
自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個人用戶報廢或者轉讓(不含變更登記)本人名下在我市注冊登記的非營業(yè)性小客車,并且在我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注冊的汽車銷售機構購買純電動小客車新車,注冊使用性質為非營運的,我市給予個人用戶一次性10000元購車補貼。
 
報廢車輛是指個人用戶根據《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guī)定,到具備報廢機動車回收資質企業(yè)報廢個人名下汽車,取得有效的《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和《機動車注銷證明》,并完成注銷登記手續(xù)。
 
轉讓車輛是指個人用戶名下的汽車所有權發(fā)生轉移(不含變更登記),取得有效的《二手車銷售統(tǒng)一發(fā)票》,并完成轉讓登記手續(xù)。
 
新車是指個人用戶購買的,符合國家車輛生產企業(yè)公告、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guī)定,列入《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或者《免征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的純電動小客車。個人用戶購買新車時,應當取得銷貨方為注冊在我市的汽車銷售機構開具的《機動車銷售統(tǒng)一發(fā)票》,并前往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機動車注冊登記手續(xù),取得有效的我市《機動車登記證書》和《機動車行駛證》。
 
二、申領條件
 
購車補貼的申請主體和補貼對象為個人用戶。個人用戶申請補貼,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個人用戶信用狀況良好,在我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無下列失信記錄:各類稅費欠繳信息;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時逃票信息;酒駕等信息;考試作弊信息;涉及財產糾紛的民商事生效判決信息,不執(zhí)行生效判決的信息;從事非法客運信息。
 
2.個人用戶報廢或者轉讓名下的小客車(以下簡稱“舊車”),應當于2022年4月30日(以下日期均含當日)之前登記在本人名下。
 
3.個人用戶報廢名下的舊車,報廢日期應當介于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之間,報廢日期以《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載明的交車時間為準。個人用戶轉讓名下的舊車,轉讓日期應當介于2022年6月1日至12月31日之間,轉讓日期以《二手車銷售統(tǒng)一發(fā)票》載明的開票日期為準。
 
4.個人用戶購買新車,定購日期應當介于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之間,定購日期以汽車銷售機構開具的《機動車銷售統(tǒng)一發(fā)票》載明的開票日期為準。若個人用戶在上述期限內與汽車銷售機構簽署有效的《汽車銷售合同》或者具有同等效力的協(xié)議,但因汽車生產廠商原因確需延遲交付新車,《機動車銷售統(tǒng)一發(fā)票》開票日期晚于上述期限的,個人用戶和汽車銷售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提供《汽車銷售合同》或者其他證明材料,經審核同意后,最晚于2023年3月31日前取得并補充提交《機動車銷售統(tǒng)一發(fā)票》。
 
5.個人用戶購買新車,應當于2023年4月30日前在我市完成車輛注冊登記手續(xù),取得《機動車登記證書》和《機動車行駛證》,注冊日期以《機動車行駛證》載明的注冊日期為準。
 
三、部門職責
 
市發(fā)展改革委負責本實施細則總體協(xié)調,受理并審核個人用戶申請;在市節(jié)能減排專項資金中安排補貼資金;對本細則實施效果進行評估。
 
市財政局對補貼資金撥付進行審核并實施監(jiān)督管理。
 
市商務委、市交通委、市經濟信息化委、市公安局按照有關規(guī)定落實本部門審核監(jiān)督職責,配合市發(fā)展改革委做好相關審核工作,提供可校驗審核的信息數(shù)據。
 
四、申請及審核流程
 
1. 申請
 
補貼申請須由個人用戶發(fā)起。申請人可以通過個人實名賬號登錄“上海發(fā)布”“上海發(fā)展改革”“汽車流通信息服務平臺”(“車信盟”微信公眾號,以下簡稱“車信盟”平臺),向市發(fā)展改革委提出購車補貼申請,并提交以下信息:
 
(1)申請人本人姓名、有效身份證件號碼和證件類型;
 
(2)申請人本人持有的帶有“銀聯(lián)”標識的借記卡卡號;
 
(3)申請人本人擁有的可正常接收短信的手機號碼,手機號碼須與申請人提供的銀行卡預留個人手機號碼相同;
 
(4)報廢或轉讓的舊車號牌號碼,在我市轄區(qū)外報廢或者轉讓舊車的,須分別按照要求提供《二手車銷售統(tǒng)一發(fā)票》《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復印件或者影像資料;
 
(5)注冊登記的新車號牌號碼;
 
(6)購買新車時獲取的《機動車銷售統(tǒng)一發(fā)票》。
 
存在以下情形的,申請不予受理:
 
(1)申請時提供的個人賬號,或者銀行賬號未經實名認證;
 
(2)未按照本實施細則要求提交完整信息;
 
(3)提交的《機動車銷售統(tǒng)一發(fā)票》開票日期晚于2022年12月31日,且汽車銷售機構未提供新車《汽車銷售合同》或其他證明材料;
 
(4)本實施細則明確的申請截止日期后提交的申請。
 
2. 審核
 
市發(fā)展改革委通過“車信盟”平臺對申請人提交的相關信息進行比對,在受理申請后1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意見。經審核,信息真實完整,屬于本實施細則明確的補貼范圍的,予以審核通過。經比對有以下情形的,退回申請:
 
(1)申請人提交的本人身份信息與在汽車銷售機構登記的個人用戶信息,以及在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門注冊登記新車的個人用戶信息、報廢或轉讓舊車的個人信息不一致;
 
(2)申請人未在本實施細則規(guī)定的期限內報廢或者轉讓舊車;
 
(3)申請人持有的舊車未完成注銷登記或者轉讓登記;
 
(4)申請人未在本實施細則規(guī)定的期限內定購新車;
 
(5)申請人購買的新車注冊登記的使用性質為“非營運”以外用途;
 
(6)申請人存在本實施細則列明的失信記錄。
 
審核結果通過“車信盟”平臺以短信方式通知申請人。
 
為提高信息比對審核效率,鼓勵汽車銷售機構在完成新車銷售后,通過車信盟平臺提供新車銷售信息、車輛配置信息及《機動車銷售統(tǒng)一發(fā)票》載明信息。
 
申請人提交的信息不清晰,或者無法辨識的,市發(fā)展改革委通過“車信盟”平臺以短信方式通知申請人補正信息。申請人可以按照信息補正要求,在本實施細則明確的申請截止日期前通過原渠道補充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
 
(1)已報廢舊車的《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機動車注銷證明》;
 
(2)已轉讓舊車的《二手車銷售統(tǒng)一發(fā)票》《交易合同》《機動車登記證書》《機動車行駛證》;
 
(3)購買新車的《機動車銷售統(tǒng)一發(fā)票》《汽車銷售合同》《機動車登記證書》《機動車行駛證》。
 
3. 異議復核
 
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本實施細則明確的異議復核申請截止日期前,由本人前往指定地點提出書面復核申請,現(xiàn)場提交以下書面材料:
 
(1)申請人有效身份證件;
 
(2)銀行借記卡及近期對賬單;
 
(3)已報廢的舊車號牌號碼,《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機動車注銷證明》;
 
(4)已轉讓的舊車號牌號碼,《二手車銷售統(tǒng)一發(fā)票》《交易合同》《機動車登記證書》《機動車行駛證》復印件或者影像資料;
 
(5)已購買的新車號牌號碼,《機動車銷售統(tǒng)一發(fā)票》《汽車銷售合同》《機動車登記證書》《機動車行駛證》;
 
(6)其他需要提供的證明材料。
 
市發(fā)展改革委確認收齊相關材料后,在30個工作日內提出復核意見,并通過“車信盟”平臺以短信方式通知申請人。
 
4. 資金撥付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通過審核,且經公示無異議的,市發(fā)展改革委將定期匯總申請人信息和補貼金額報市節(jié)能減排辦;市節(jié)能減排辦審核同意后下達資金計劃并抄送市財政局。市發(fā)展改革委匯總后,定期向市財政局提交經審核確認符合撥付條件的申請人信息及補貼金額,并申請資金撥付。市財政局審核后按照相關規(guī)定撥付資金。
 
五、便民渠道
 
鼓勵汽車銷售機構通過“車信盟”平臺汽車銷售網簽渠道為個人用戶辦理補貼申請?zhí)峁┍憷?。汽車銷售機構與個人用戶通過“車信盟”平臺在線簽訂汽車銷售合同,且經實名認證的,可以通過“一鍵申請補貼”快速辦理申請。
 
個人用戶如需咨詢本實施細則有關內容,或者查詢相關申請辦理方式、審核狀態(tài)及辦理結果的,可以通過“車信盟”平臺查詢,或者致電熱線電話咨詢。熱線電話號碼:400-820- 3152, 服務時間:工作日9:00-11:00 13:00-17:00。
 
六、監(jiān)督管理
 
申請人應當按照本實施細則有關規(guī)定如實填報信息,并對申報信息的真實性負責。汽車銷售機構和所屬銷售人員不得以協(xié)助辦理補貼申請為名,收取任何費用。對經查實發(fā)現(xiàn)汽車銷售機構和申請人串通他人提供虛假信息或設置虛假交易騙取補貼資金的,市發(fā)展改革委有權追回補貼資金,并視情節(jié)將相關個人和企業(yè)失信信息記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情節(jié)嚴重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相關個人和企業(yè)的法律責任。
 
七、其他事項
 
本實施細則由市發(fā)展改革委會同相關部門負責解釋,如有關內容與國家規(guī)定不一致的,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本實施細則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補貼資金申請截止日期為2023年4月30日,異議復核申請截止日期為2023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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